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简化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人发〔2003〕37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建立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机制,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简化相关程序,减少行政成本和审批环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职称评聘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延长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1999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2000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C级合格证书和2001年及以后取得的北京市古汉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有效:
1.受聘担任初级职务后考取的中级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评聘中级职称;
2.取得中级职称后考取的副高级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评聘副高级职称;
3.取得副高级职称后考取的正高级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评聘正高级职称。
从2004年开始,我市不再组织古汉语考试,相关人员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二、减少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模块。按照《关于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京人发[2000]111号)要求,参加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的人员,评聘中级职称需取得3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评聘高级职称需取得4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评聘中级职称已取得的3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在评聘高级职称时继续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评聘中、高级职称时免于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
1.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博士学位;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程序员及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人员。
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学位的人员,评聘中级职称时免于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评聘高级职称时需取得1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
三、取消调入本市单位人员的职称认定。为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凡在非本市所属单位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调入本市所属单位后,不再办理审核认定和换发北京市职称证书手续。用人单位可参考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的职称,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人员,可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调入人员要求取得北京市职称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考试或评审。
四、简化专业技术人员转换系列手续。由于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换系列进行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照新岗位要求和有关规定,直接聘任与原职称级别相同的专业技术职务。
要求取得新系列北京市职称证书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考试或评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人员,除有特殊规定的系列外,可按照新系列的要求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其中属于非本专业学历的,需按规定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五、简化取得执业资格人员的职称评聘手续。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换发北京市职称证书。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申报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持执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其中属于非本专业学历或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免于专业知识考试。
以上各项调整政策,除明确规定外,从文件下发时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