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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科学研究能力,提升人才培养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根据人事部、教育主管部门和北京市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原则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要遵循有利于我校人事制度完善,有利于学科专业建设,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发展的原则,坚持做到考核科学、标准严格、公平公正、择优评定。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具有良好师德,积极承担各项教学和科研任务,全面履行职务职责。
(二)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和数量,按照人事部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要求予以确定。
(三)申报人员近5年年终考核须为称职及以上。
(四)学历要求
1982年(含)以前普通高校毕业的人员,应取得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1982年以后毕业,且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报教师、教育管理研究等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四条 评审范围
专业技术职务主要包括:教师、教育管理研究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人员(见附件)。
第二章 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 助教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年限
获得硕士学位,经过1年见习期试用,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的,可直接评聘。
(二)业务条件
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积极承担本职务工作任务。
第六条 讲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年限
1、获得博士学位,经过3个月试用期,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的,可直接评聘。
2、获得硕士学位,且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2年及以上,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的,可以申报。
(二)业务条件
1、完成聘期职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善于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帮助学生不断进步。
3、除直接评聘外,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科研成果总数不低于2项。
第七条 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年限(符合以下任意一条的可以申报)
1、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5年及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且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年及以上,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的。
3、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出站人员,次年可直接申报。
(二)业务条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可以申报)
1、近5年,独立承担过2门及以上全日制本科生课程。
2、按职务职责要求担任过本科生论文指导工作;由于客观原因无论文指导任务的,应独立承担过3门及以上全日制本科生课程。
3、完成聘期职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4、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身份正式发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总数不低于4项。其中,有2篇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外语类教师1篇),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或通用教材1部。理工科类教师有1篇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以下简称SCI)、工程索引(以下简称EI)收录。
5、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1项校级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2项校级科研项目。
第八条 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年限
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的,可以申报。
(二)业务条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可以申报)
1、近5年,独立承担过2门及以上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课程。
2、至少担任过3年本科生、研究生论文指导工作;由于客观原因无论文指导任务的,应独立承担过3门及以上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课程。
3、完成聘期职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4、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身份正式发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总数不低于5项。其中,有3篇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外语类教师2篇),同时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或通用教材1部。理工科类教师有2篇论文被SCI、EI收录。
5、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校级科研项目。
第三章 教育管理研究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 研究实习员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年限
获得学士或硕士学位,经过1年见习期试用,从事教育管理研究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研究实习员职责的,可直接评聘。
(二)业务条件
了解本专业研究工作的基本环节和专业知识,熟悉所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能独立处理一般性日常工作,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十条 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年限(符合以下任意一条的可以申报)
1、获得博士学位,经过3个月试用期,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的,可直接评聘。
2、获得硕士学位,且取得研究实习员职务任职资格2年及以上,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的。
3、获得研究生课程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研究实习员职务任职资格3年及以上,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的。
4、获得学士学位,且取得研究实习员职务任职资格4年及以上,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的。
(二)业务条件
1、对本学科、本专业具有扎实的基础和专业知识,对所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系统的了解,能独立进行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2、除直接评聘外,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科研成果总数不低于2项。
第十一条 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年限(符合以下任意一条的可以申报)
1、取得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5年及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且取得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年及以上。
3、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出站人员,次年可直接申报。
(二)业务条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可以申报)
1、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或应用作用的课题,写出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较大实践意义的研究报告、论文或专著。
2、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身份正式发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总数不低于3项。其中,有1篇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或通用教材1部。
3、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1项校级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2项校级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年限
取得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研究员职责,可以申报。
(二)业务条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可以申报)
1、能分析本学科、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够参与指导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能处理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2、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身份正式发表出版的科研成果总数不低于4项。其中,有2篇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同时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或通用教材1部。
3、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校级科研项目。
第四章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年限
获得学士或硕士学位,经过1年见习期试用,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初级职务职责的,可直接评聘。
(二)业务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工作环节和有关规章制度,能独立完成业务工作,能解决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 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符合以下任意一条的可以申报)
(一)学历及工作年限
1、获得博士学位,经过3个月试用期,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中级职务职责的,可直接评聘。
2、获得硕士学位,且取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2年及以上,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中级职务职责的。
3、获得研究生课程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3年及以上,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技能和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中级职务职责的。
4、获得学士学位,且取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4年及以上,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中级职务职责的。
(二)业务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地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较为熟练地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指导初级职务人员开展工作。
2、除直接评聘外,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总数不低于1项。
第十五条 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年限(符合以下任意一条的可以申报)
1、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5年及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且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2年及以上。
3、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出站人员,次年可直接申报。
(二)业务条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可以申报)
1、对本专业有较深的研究,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精通业务,能够指导一般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对自己的实际工作有独到见解。
2、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身份正式发表出版的科研成果总数不低于3项。其中,有1篇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或通用教材1部。
3、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1项校级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2项校级科研项目。
第十六条 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年限
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高级职务职责。
(二)业务条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可以申报)
1、对本专业研究有较深的造诣,能够指导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工作成绩卓著,并在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参与制订过1项业务建设规划、业务工作条例,取得良好的成效。
2、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身份正式发表出版的科研成果总数不低于4项。其中,有2篇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同时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或通用教材1部。
3、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校级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 其他情况
国家规定需要通过“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的方式才能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类别,须按国家有关政策参加相关科目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在申报前须经学校审验通过,未经学校核准的,学校不予承认。
第五章 有关申报标准的界定与规定
第十八条 任职年限的要求
(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12月31日。
(二)新录用人员,需在进入学校工作满1年后方可申报。
(三)申报教师系列的教师须参加教师岗前培训,成绩合格,并已取得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成果、获奖等情况的计算和界定
(一)任现职以来完成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时间以近5年为限,在我校任职不满5年的按实际年数计算。近5年中受我校公派出国进修者,可按照在国外进修时间的长短再向前推算,直至实际在我校工作年限达到5年。
(二)申报高校教师职务人员的教学工作量是指在我校的教学课程时数,其中应包括一定的主讲课程的学时数。
(三)申请人提交的教学科研成果,必须是任现职期内已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成果,截止日期为评审当年的6月30日。评审当年6月30日以后出版的成果不计算在内。
(四)本文所指的核心期刊、SCI、EI均以科学研究处认定的为准。
(五)科研成果及科研项目的认定按照我校科研管理办法执行,以我校科研管理系统中经审核通过的数据为准。
(六)教学成果奖和科研成果奖以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成果在不同级别、不同部门(地点)获得奖励时,以奖励级别最高的计算一次,不重复或累计计算。
(七)留学经历须由我国在该国的驻外大使馆认定并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第二十条 外语要求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语水平要求,按北京市人事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报考办法详见北京市人事考试网。
(一)专业技术人员1999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2000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C级合格证书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有效。
1、取得初级职称后考取的中级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可用于中级职称评聘;
2、取得中级职称后考取的副高级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可用于副高级职称评聘;
3、取得副高级职称后考取的正高级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可用于正高级职称评聘。
(二)对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于外语考试:
1、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2、获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职称的;获得博士学位申报正、副高级职称的;
3、取得外语(含外语教师第二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的;
4、公派出国留学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5、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中(Ⅰ)级者申报中级职称评审,通过高(A)级者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
6、1977年底前参加工作,参加2004年度以后的职称外语考试,考试成绩达到45分以上的。
(四)凡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外语考试成绩可不作为申报条件,其合格成绩或当年考试成绩作为评审的要素之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其他系列同级别职称评审的,应按照申报系列对外语要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考试要求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要求,按北京市人事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报考办法详见北京市人事考试网。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评聘中级职称需取得3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评聘高级职称需取得4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评聘中级职称已取得的3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在评聘高级职称时继续有效。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评聘中、高级职称时免于
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
1、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2、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博士学位的;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程序员及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
4、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学位的人员,评聘中级职称时免于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
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学位的人员,评聘高级职称时需取得1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关于破格申报的规定
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虽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任职年限要求,但如符合下述条件,可破格申报副教授或教授职务。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不破格。
(一)破格申报副教授或教授职务的人员,须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任现职务3年及以上。
(二)破格申报副教授职务的,任现职以来,须有4篇及以上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被SCI、EI收录;破格申报教授职务的,任现职以来,须有6篇及以上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被SCI、EI收录。
(三)任现职以来,破格申报副教授、教授职务的人员在符合第二章规定的业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条:
1、教学或教书育人成绩卓著,获得国家级或两次及以上部委、省级奖励的;
2、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国家级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或部委、省级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3、在已完成的国家或省、部委重点攻关项目中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的);
4、在科学试验、技术推广、科技开发中成绩特别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5、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重点技术攻关项目、重点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2项。
(四)破格申报副教授或教授职务的人员,在提交评审材料的同时,本人需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破格理由,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岗位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
(一)管理岗位人员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二)管理岗位人员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管理岗位人员经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只计入个人档案,不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只作为今后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暂缓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一)近3年在教学质量综合评估中有3次成绩排名在全校最后10名的;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1年的;
(三)连续病休1年以上,现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近期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出现一级教学事故的;
(五)不接受组织分配的任务,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二十五条 评审费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相关专家鉴定费和委托评审费由个人负担。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申报
(一)参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任职资格申报表,重点总结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所取得的工作业绩和学术成就,同时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的学术论著、论文、研究成果等教学、科研成果和必需的各类考试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二)所在部门对申报人政治思想表现、教学、科研、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议,择优推荐,并将推荐意见报人事处。各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对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不属于评审范围或提交材料不齐全、不规范、不符合申报程序的应拒绝受理。
第二十七条 审核
(一)教务处审核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完成教学工作情况,近3年来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估成绩。
(二)科学研究处审核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科研工作成果。
(三)人事处审核申报人的任职资格条件、近5年考核和奖励情况。
(四)人事处汇总申报人材料报学校评审委员会主任会审定申报人参评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专家鉴定
人事处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代表性学术成果2篇(部)匿名送3名校外同行专家鉴定评价。
每份匿名鉴定评价材料,不论鉴定意见如何,都须附送学校学科组进行评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取舍。鉴定材料不得与本人见面,被鉴定人不得参与送、取材料工作。
参加上一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未通过的人员,次年再次申报的,匿名送审的代表性成果中须有1篇(部)是本年度新公开发表或出版的。
第二十九条 评审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行学科组和学校评审委员会两级评审。具有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科,我校评审委员会拥有终审权。暂不具备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科,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后,须委托北京市教委或其他单位代评终审。
(二)学科组和学校评审委员会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听取申报人的陈述、答辩,对申报材料进行充分的评议。
(三)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申报人须得到实到会评委2/3(不含)以上同意票,并在学校当年下达的评审名额内,按得票数多少确定通过人选。
(四)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制度和纪律。投票表决开票后,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补票、改票。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不得缺席表态或投票。对评审未通过人员不得另送其他评审组织评审。
第三十条 监督、回避
(一)评委与申报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回避人不计入投票基数。
(二)学科组和学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投票过程由校纪委监督。
(三)申报人应严格遵守学术诚信要求,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考试合格证书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当年的评审资格,且5年内不准参评。对已通过任职资格评审的,查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任职资格,且5年内不准参评,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专业技术职务主要分类
国际关系学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专业技术职务主要分类
一、教师系列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和教授为高级职务。
二、教育管理研究系列
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其中,研究实习员为初级职务,助理研究员为中级职务,副研究员和研究员为高级职务。
三、工程技术系列和工程管理系列
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其中,技术员和助理工程师为初级职务,工程师为中级职务,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务。
四、图书资料系列
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分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其中,管理员和助理馆员为初级职务,馆员为中级职务,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为高级职务。
五、出版系列
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其中,助理编辑为初级职务,编辑为中级职务,副编审和编审为高级职务。
六、卫生系列
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士和医(药、护、技)师、主治医师和主管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其中,医(药、护、技)士和医(药、护、技)师为初级职务,主治医师和主管药(护、技)师为中级职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和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职务。
七、会计系列
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其中,助理会计师为初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
。
八、审计系列
审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审计员、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其中,审计员和助理审计师为初级职务,审计师为中级职务,高级审计师为高级职务。
九、实验技术系列
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其中,实验员和助理实验师为初级职务,实验师为中级职务,高级实验师为高级职务。
十、翻译系列
翻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助理翻译、翻译、副译审、译审。其中,助理翻译为初级职务,翻译为中级职务,副译审和译审为高级职务,
十一、档案系列
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分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其中,管理员和助理馆员为初级职务,馆员为中级职务,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为高级职务。